(2015)融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何某,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甘某,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