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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何某,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甘某,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