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富彩+吴伟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富彩,吴伟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闸坡镇海滨路2号。法定代表人:梁家雄,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纪跳,该社贷款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崇年,该社贷款中心信贷员。被告:蔡富彩,女,。被告:吴伟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富彩、吴伟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敖国德人民陪审员 卢盛恒人民陪审员 梁孔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童小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