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2015年4月28日,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蒋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士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