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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2015年4月28日,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蒋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士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