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李阳与李阳、李显志等保证合同纠纷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李阳,李显志,徐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25号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厦2号楼1单元601户。负责人刘广国,总经理。被告李阳。被告李显志。被告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李阳、李显志、徐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圣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阳、李显志、徐辉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阳、李显志、徐辉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由子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