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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沿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董学坤与被告林琳、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坤,林琳,李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662号原告董学坤,男,1953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林琳,女,1986年7月6日生。被告李斌,男,1985年9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坤与被告林琳、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学坤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琳、李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学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琳、李斌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学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