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董学坤与被告林琳、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坤,林琳,李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662号原告董学坤,男,1953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林琳,女,1986年7月6日生。被告李斌,男,1985年9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坤与被告林琳、李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学坤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琳、李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学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琳、李斌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学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学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