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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某,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某,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玛拉庆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琸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