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52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唐某某,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夏宏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买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