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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法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建生与谭必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生,谭必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生。被执行人谭必郡。陈建生申请执行谭必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必郡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该案在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象法执字第358号执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扬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