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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万卫波与胡锡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卫波,胡锡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万卫波,务工。被执行人:胡锡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劳人裁调字第07号武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胡锡荣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锡荣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胡锡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锡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锡荣在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珊红执行员  罗晓峰执行员  伍希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