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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保会与尹振普、王月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会,尹振普,王月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75-4号申请执行人:李保会。被执行人:尹振普,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昌润南路农业科技大市场。被执行人:王月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9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尹振普有工资收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振普的工资收入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