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芜湖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5号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雪山,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定兴县开发区华建路9号。委托代理人张燕冀,该公司主任。被告安徽芜湖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光胜,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陵阳东路105号广达大厦四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芜湖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芜湖广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春玲审 判 员 刘俊锋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晨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