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987号原告杜某某,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西寨乡。委托代理人樊某,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