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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玉林与朱本龙、杨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林,朱本龙,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867号原告:朱玉林。被告:朱本龙。被告:杨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林诉被告朱本龙、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朱玉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