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张某,女,居民。被告杨某,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树栋审 判 员 林忠良人民陪审员 张 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园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