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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张某,女,居民。被告杨某,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树栋审 判 员  林忠良人民陪审员  张 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园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