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强与堵夫同、陈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堵夫同,陈跃,陈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777号原告:王强,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堵夫同,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陈跃,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陈朝峰,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王强与被告堵夫同、陈跃、陈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学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堵夫同、陈跃、陈朝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强诉称:2014年1月24日,堵夫同以建房需要资金为由,让陈跃、陈朝峰担保向我借款200000元。堵夫同当时给我写下了借条,陈跃、陈朝峰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借条对借款本金、还款时间、违约金等相关事项作了约定。双方还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二个月结算一次利息。借款逾期后,被告既没有偿还借款本金也没有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堵夫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7067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1日)并按每日每万元支付20元违约金。堵夫同、陈跃、陈朝峰未作答辩。王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14年1月24日由借款人堵夫同和担保人陈跃、陈朝峰签名的借条一份。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王强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3日,利息两个月支付一次。如不按时结算利息、本金,每日每万元支付20元违约金。陈跃、陈朝峰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本院认为,该借条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王强提供的借条和庭审笔录,本院确定本案事实为:2012年5月24日,堵夫同以建房需要资金为由向王强之兄王欣借款1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6月8日;2013年7月23日,堵夫同向王强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2日。上述两笔借款逾期后,堵夫同未能偿付。2014年1月24日,经堵夫同同意,把上述两笔借款合并后,堵夫同给王强写下了一张200000元的借条。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王强人民币貮拾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3日,利息两个月支付一次。如不按时结算利息、归还本金,每日每万元支付20元违约金。担保人陈跃、陈朝峰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借款逾期后,三被告既没有偿还借款本金也没有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务人堵夫同向王强借款200000元一事,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理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担保人陈跃、陈朝峰未与债权人王强约定是何种保证责任应视为连带保证责任。王强与堵夫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关于每日每万元支付20元违约金的约定过高,依法应予适当减少,每月按借款本金总额的2%计算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堵夫同偿还原告王强借款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1月23日起每月按欠款本金总额的2%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陈跃、陈朝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2578元,由被告堵夫同陈跃、陈朝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学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安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