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重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其圩与邵炳柱、马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圩,邵炳柱,马德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重初字第00003号原告:赵其圩,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怀远支行退休员工,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杨洪矿,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邵炳柱,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德侠,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邵飞,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马德侠儿子。本院在审理赵其圩与邵炳柱、马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其圩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赵其圩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其圩撤回对邵炳柱、马德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8元,减半收取1729元,由赵其圩负担。审 判 长 毛 杰代理审判员 陆二明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