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伟丽、XX勇等与张明江、郭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丽,XX勇,张明江,郭凤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80-2号原告王伟丽,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XX勇,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明江,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凤莲,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丽、XX勇与被告张明江、郭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丽、XX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明江所有的奥迪汽车(车牌号:豫N×××××),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明江所有的奥迪汽车(车牌号:豫N×××××),并查封担保人XX勇所有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东团结路北伯仕综合楼1#楼2单元4层406号住宅(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号)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丰审判员 耿伟亚陪审员 刘明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信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