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登祥与被告张先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登祥,张先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270号原告赵登祥,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先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赵登祥与被告张先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赵登祥经本院通知后,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