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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杨如国与宁夏正明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如国,宁夏正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杨如国,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同心县。被告宁夏正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高家闸沿山公路西自建平房。法定代表人王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国与被告宁夏正明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正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如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杨如国负担。审 判 长  罗 江人民陪审员  阮英琴人民陪审员  张冬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建红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