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红伟与冯宝贵、赵新生、鹤壁正宏光控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伟,冯宝贵,赵新生,鹤壁正宏光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李红伟,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被告冯宝贵,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被告赵新生,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被告鹤壁正宏光控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大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二增,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上诉,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伟与被告冯宝贵、赵新生、鹤壁正宏光控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被告赵新生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其住址不详,原告李红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宝贵、赵新生、鹤壁正宏光控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红伟负担。审 判 长 王银忠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振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