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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贵州金杨油脂有限公司与上海沃尔特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金杨油脂有限公司,上海沃尔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88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金杨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田振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沃尔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邱伟明,总经理。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1,25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卫国、陆建波、代理审判员王徽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工商信息、税务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邱伟明经本院依法传唤到庭称,因油价大幅下跌,企业亏损严重,几乎无财产可以履行本案债务,希望申请人能予以谅解,给予企业一定时间,从5月起每月支付5万元,待企业经营状况有所好转,逐渐增加每月偿还的金额。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故意逃避履行,不能谅解被执行人,并要求对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进行司法审计。目前本院正委托相关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338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卫国审 判 员  陆建波代理审判员  王 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