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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唐子宝与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臧聚远、沙如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子宝,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臧聚远,沙如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649号原告唐子宝,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明月,经理。被告臧聚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沙如森,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子宝诉被告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子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郭文全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