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苏艺仁与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艺仁,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土龙,吴进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苏艺仁,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育滨,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英,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土龙。被告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土龙。被告吴土龙,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进枝,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艺仁与被告三亚天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土龙、吴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艺仁以其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艺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艺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艺仁负担。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王 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国辉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