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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牟县官渡镇赵寨村二组与被告范砖头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牟县官渡镇东赵砦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范砖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935号原告中牟县官渡镇东赵砦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赵寨村二组)。代表人田茂恩,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爱玲,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砖头,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官渡镇赵寨村075号,身份号码410122197204275738。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官渡镇东赵砦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与被告范砖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牟县官渡镇东赵砦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官渡镇东赵砦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牟县官渡镇东赵砦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牟县官渡镇东赵砦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陈常义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乔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