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杨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农民。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架生气,2013年农历2月吵架后分居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女均随我生活,抚育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也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乙辩称我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女儿杨某丙随原告杨某甲生活,儿子杨某丁随我生活,抚育费各自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丙,××××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丁。原、被告婚后常打架生气,并于2013年农历2月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经常吵架生气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儿一女,根据双方意见,婚生女孩杨某丙随原告杨某甲生活、婚生男孩杨某丁随被告杨某乙生活为宜,抚育费各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二、婚生女儿杨某丙随原告杨某甲生活,婚生儿子杨某丁随被告杨某乙生活,抚育费各自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