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田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田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3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刘希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伟平,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被执行人田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二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伟平银行存款玖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