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袁秋霞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国荣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袁秋霞,王国荣,林拥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秋霞。原审被告王国荣,成年。原审被告林拥奇,成年。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秋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5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国荣、林拥奇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