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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二终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连超鹏与张小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超鹏,张小伟,党国栋,王建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终字第00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超鹏,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伟,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国栋,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伟,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上诉人连超鹏与被上诉人张小伟、党国栋、王建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连超鹏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解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连超鹏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连超鹏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连超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1元,减半收取为5095.5元,由连超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席东彦代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