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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涛与王华、王善、吴宝绒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32号原告杨某,男,汉族。被告王甲,女,汉族。被告王乙,男,汉族,系王甲之父。被告吴某某,女,汉族,系王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甲、王乙、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逾期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呆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