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涛与王华、王善、吴宝绒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332号原告杨某,男,汉族。被告王甲,女,汉族。被告王乙,男,汉族,系王甲之父。被告吴某某,女,汉族,系王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甲、王乙、吴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逾期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呆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