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刑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雪芹申请执行张清伟刑附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芹,张清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刑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王雪芹,女,汉族,系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街道西二村人。被执行人张清伟,男,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初中文化。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王雪芹申请执行张清伟刑附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张清伟退赔王雪芹经济损失30000元。该案在立案后,经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辖区,故该案已委托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刑字第0001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