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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阿约尔夫与阿尔乡地坝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约尔夫,阿尔乡地坝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阿约尔夫,男,彝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阿尔乡地坝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阿约切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洛县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从2011年起,被执行人分5次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支付2015年的费用2000.00元,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甘洛县阿尔乡人民政府有办公经费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阿尔乡地坝村委会2015年度办公经费2000.00元至甘洛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