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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家私厂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家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365-1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家私厂,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负责人:黄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5)15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家私厂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77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某某家私厂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77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宏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