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与洪湖市宏博置业有限公司、刘新州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98号申请人: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65号。法定代表人:龚道鑫,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洪湖市宏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办事处赤卫路42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新州被申请人:高明。申请人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洪湖市宏博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新州、高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洪湖市宏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刘新州、高明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三、查封担保人龚道鑫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环城路西(鑫发)A栋第1层127-139号房(公安房权证潺字第2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茂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