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时秀苹与侯美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秀苹,侯美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908号原告时秀苹,女,1960年3月6日出生。被告侯美芳,女,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秀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时秀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沙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