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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时秀苹与侯美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秀苹,侯美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908号原告时秀苹,女,1960年3月6日出生。被告侯美芳,女,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秀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时秀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沙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