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氏与李某、韩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64号原告:刘某,女,1927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得利,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3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韩某,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韩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淼审 判 员 曹云龙人民陪审员 乔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