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陈宏军与胡新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军,胡新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陈宏军,男,汉族,1992年2月12日出生,住新疆青河县。被告:胡新海,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住新疆青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军与被告胡新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宏军现因被告胡新海已将欠款给付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宏军负担。审判员 刘 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