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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新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何建涛与赵志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涛,赵志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新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反诉被告)何建涛。委托代理人何连勇。系原告(反诉被告)何建涛父亲。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赵志佳。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秦新民保字第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反诉原告)赵志佳所有的冀C×××××号马自达牌轿车予以查封。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撤回起诉,原告(反诉被告)何建涛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赵志佳所有的冀C×××××号马自达牌轿车的查封。审 判 员 李慕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