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曾茂花与彭学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曾茂花,女,汉族,1984年8月28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申请人彭学光,男,汉族,1960年10月2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申请人曾茂花因与被申请人彭学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学光驾驶的事故车辆赣D398**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曾茂花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曾茂花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彭学光赣D39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斌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玉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