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军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909号罪犯陈军,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阜新市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克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军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96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2295.36元。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累计考核分213.3分,记功三次。本院认为,罪犯陈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子武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