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百玲,张万双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玲,张万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944号原告李百玲,女,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怀家乡义合村*组。被告张万双,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原住榆树市大岭镇畜牧场*组。现在辽宁省辽阳市第一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原告李百玲诉被告张万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百玲、被告张万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3年3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雷,现年23岁,家中无财产,无外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口角打仗,从2008年分居至今,被告张万双于2010年因盗窃罪被判刑11年,现羁押在辽宁省辽阳市第一监狱四监区,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在被告入狱前就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张万双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名叫张雷,现年23岁,家中没有财产,也没有外债,2010年,被告张万双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被告在辽宁省辽阳市第一监狱四监区服刑。原、被告从2009年分居至今。现原告李百玲要求与被告张万双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榆树市大岭镇义合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尤其被告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双方分居六年之久,此种婚姻关系实属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百玲与被告张万双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永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