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印江与被执行人刘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印江,刘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768号申请人张印江被执行人刘海鹏申请人张印江与被执行人刘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