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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执异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晓、徐立民与张刘生、王立卫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徐立民,张刘生,王立卫,宿迁市神龙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异字第0016号异议人王晓,居民。申请执行人徐立民,居民。被执行人张刘生,居民。被执行人王立卫,居民。被执行人宿迁市神龙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孙聪明,公司董事长。原告徐立民诉被告张刘生、王立卫、宿迁市神龙家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的(2010)宿豫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刘生、王立卫、宿迁市神龙家纺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徐立民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4月1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立卫名下银行存款104076.81元,后异议人王晓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晓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晓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清华审 判 员  刘清洋代理审判员  唐甜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