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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余燕和成都市温江区现代服务业园区管委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成都市温江区现代服务业园区管委会,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郫行初字第64号原告余某某,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市温江区现代服务业园区管委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主任第三人成都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现代服务业园区管委会拆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覃永春审 判 员  赵 波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