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7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罗勇与王兴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王兴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7363号原告罗勇,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王兴军,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与被告王兴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