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梅洪珍与刘运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洪珍,刘运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602号申请执行人:梅洪珍。被执行人:刘运动。本院在执行梅洪珍与刘运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向上列被执行人刘运动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运动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运动名下银行存款48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