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坦,刘桂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坦,农民。被执行人刘桂艳,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光坦与被执行人刘桂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终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刘光坦的申请,被执行人刘桂艳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光坦子女抚养费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桂艳履行了判决书决定的义务,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终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卫东审判员 董孝增审判员 渠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