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854号原告刘某某,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拉枯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欧秧生审 判 员 何松竹人民陪审员 周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