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碚法民初字第03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与黄英、吴景红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吴景红,黄英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3490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91内,组织机构代码56346509-8。投资人陈兴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易,重庆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景红,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英,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吴景红、黄英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为178元,由重庆市北碚区萍丰食品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李 菊审 判 员 肖 俊代理审判员 龚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雨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