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艳与吴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吴英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王艳,女,1966年3月15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县。被告吴英斌,男,1978年3月25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诉被告吴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吴英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