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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艳与吴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吴英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1055号原告王艳,女,1966年3月15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县。被告吴英斌,男,1978年3月25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诉被告吴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吴英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