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谭松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43号罪犯谭松,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1)云罗法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云中法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谭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松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2015年2月表扬2次,2014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更多数据: